高检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检察官任职晋升实行宣誓制度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检察官今后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以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宣誓开始时奏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检察官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某某。”
根据《宣誓规定》,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可组织重温誓词活动。
关于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过程,该负责人介绍,检察官宣誓制度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良好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为建立统一的检察官宣誓制度,高检院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广泛征询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高检院党组会研究,后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宣誓主体,该负责人说,《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鉴于检察官等级晋升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
关于宣誓形式,该负责人说,检察官宣誓神圣庄严。《宣誓规定》要求检察官宣誓开始时奏国歌,着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立,举起右拳,宣读誓词。实践中,可根据宣誓人员数量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集体宣誓设领誓人。誓词宣誓完毕,宣誓人应郑重报诵自己姓名,表达对誓言发自内心的承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宣誓场所。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隋笑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下称《宣誓规定》),今后检察官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宣誓规定》共八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宣誓制度的依据、宣誓主体、宣誓形式、宣誓誓词、宣誓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记者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关于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过程,该负责人介绍,检察官宣誓制度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良好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为建立统一的检察官宣誓制度,高检院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广泛征询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高检院党组会研究,后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宣誓主体,该负责人说,《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鉴于检察官等级晋升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
关于宣誓形式,该负责人说,检察官宣誓神圣庄严。《宣誓规定》要求检察官宣誓开始时奏国歌,着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立,举起右拳,宣读誓词。实践中,可根据宣誓人员数量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集体宣誓设领誓人。誓词宣誓完毕,宣誓人应郑重报诵自己姓名,表达对誓言发自内心的承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宣誓场所。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了如何确保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有效落实。他说,宣誓制度是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级检察机关应积极贯彻落实。目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宣誓规定》,使宣誓制度入脑入心。要坚持把组织举行宣誓活动作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宣誓制度列入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和教学计划,持之以恒,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