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家对口头承诺本应兑现,可玉环县狄先生消费时却遭到商家“毁约”,这到底是咋一回事?
今年4月初,狄先生从玉环某车行购买一款尼桑轿车,按事先口头约定,商家附赠一张价值1000元消费券。新车一到手,狄先生消费680元给爱车装饰,消费券还剩320元。狄先生要求车行再给新车贴张3M牌隔热防爆膜,但车行人员告之,3M膜价格1020元,需追加700元。狄先生也就同意。
几天后,狄先生接到车行电话,车行没有3M牌贴膜,要退还700元,320元消费券不能退。“不以现金方式退还,总可以继续消费吧?”狄先生要求却遭车行拒绝。狄先生认为商家不兑现承诺,就投诉工商部门12315。
消协人员接投诉,迅速组织双方约谈,并根据新《消法》第23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质量状况相符合”之规定,认为车行应履行口头约定;如不能兑现,则应另一方式补偿损失。最后该车行以现金方式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