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承诺说“包赚20万元”,结果,股民委托理财吃了大亏,不但分文未赚到,本金还亏了31万多元。
昨日,厦门中院对外发布了一起典型的委托炒股引发的索赔官司,“股神”最终被判赔偿31万多元。
委托炒股 投入65万元
原告李老板今年40多岁,他是一位成功的商人。数年前,他认识了老股民老刘,自称在股市中料事如神,炒股可以“包赚”。
李老板一听,有些心动,手中刚好有一些闲钱,就决定委托“股神”炒股。
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的《协议书》:李老板将存有65万元资金的证券账户,全权委托老刘管理操作,管理期限是3个月。合同中约定,如股票盈利超过85万-100万元的收益部分,老刘分红20%;超过100万元的收益部分,老刘分红30%。
此外,合同当中还有一个“保底条款”,约定说如果最终账户余额没有达到85万元,不足部分,就要由老刘赔偿。
半年之后 亏了31万元
李老板说,合同签订后,一直由老刘替他管理股票账户,没想到的是股市行情如过山车,数月后,他的账户结余资金只剩下40万元。
李老板看情形不对,立即找老刘讨说法。随后,老刘再度作出新的承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老刘保证在半年内,将股票变现金额做到65万元以上。
当时,双方还约定:“鉴于股票账户目前市值仅为40余万元,离李老板要求的保本收益60万元有20万元的缺口。双方经协商:缺口部分转为借款,由老刘向李老板出具20万元借据。如果老刘将股票做回到65万元,则股票变现后交付李老板,李老板归还20万元的借据和担保书。”
然而,结果令人失望,半年的约定日期到期后,股票清仓账户资金余额仅为33万多元,累计亏损31万多元。
法院判“股神”赔钱
为此,李老板将老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老刘归还亏损的31万多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庭审中,老刘答辩说,李老板价值65万元的股票账户在指定期限内做到85万元以上,属于典型的保证委托人本息最低回报的“保底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条款无效,就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依法也无效。因此,双方并无借款事实,他并没有违约,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要求老刘担责,支付31万多元给李老板。
法官说法
“保底条款”有效 委托炒股,亏了谁赔?
昨日,法官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根据合同自愿原则,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作为当事人之间真实自愿的合意,应该予以支持。因此,老刘有义务将亏损款支付给李老板。
不过,双方仅约定老刘要将股票做到85万元,但并未约定违反约定要支付20万元违约金。因此,针对李老板主张2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说,本案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认定“保底条款”有效,防止委托人利益尽失,防止受托人借保底条款无效为此逃避责任,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对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