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成先生以9700元/平米的价格在南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承诺,所售房屋的售价两年内不会下跌,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然而,成先生在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后,意外地发现两年多来房价竟跌了三成。这让成先生很窝火,他就此与开发商沟通过多次,但对方不予处理。当初承诺得好好的,难道开发商就不作数?一气之下,成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1年正是房价上行时期,在南京定居工作的成先生为了回南通照顾母亲养老,支付了3000元意向金,准备在南通市港闸区某楼盘购买一套商品房,时价9700元/平米。之后,成先生反悔想要退回意向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权衡之下,成先生还是于当年6月23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面对高昂的房价成先生留了个心眼,要求开发商作出两年内房价不会下跌的承诺。“本次合同成交价格为1263000元整。本公司承诺两年内此套房不会跌价,此套房如果低于成交价格出售,公司承诺可退还全部已交房款。”当日开发商出具的承诺书上如是写道,落款还盖上公章。
然而,在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后,成先生意外地发现,该楼盘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于两年间不断“跳水”,至2013年已经不足7000元/平米了。为此,成先生还特意拍摄了售楼处悬挂的广告横幅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具。
“购房时已有的承诺,理应履行。”庭审中,成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房款利息。对此,开发商代理人表示,该承诺书虽然为真,目前该地段房价也确实有所下滑,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按照市场因素确定的价格,并且所有房屋实行一房一价,由于市场因素导致的房价下跌责任不能由其一方承担,此份承诺书有失公允。况且,原告在支付了100万元房款后,尚有20余万元房款一直未支付,是原告违约在先。因此开发商认为成先生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庭审结束后,双方同意由法院进行调解,目前该案仍在调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