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张女士在民政局办离婚时,王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王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张女士遂将之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王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
对此,王先生辩称,其和张女士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张女士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张女士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诉求。
>>法官提示
对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一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
法院受理并审查后,没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建议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