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王先生答应支付张女士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王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张女士遂将之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记者近日获悉,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她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已过,王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该笔款项。
对此,王先生辩称,他和张女士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张女士所说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他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张女士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