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协议离婚时,男方承诺给付女方10万元,却久未兑现而被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有效,一审支持了原告柳女士部分诉请,驳回了要求利息的诉请。
中安在线讯 据六安新闻网报道,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方承诺给付女方10万元,却久未兑现而被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离婚协议书有效,一审支持了原告柳女士部分诉请,驳回了要求利息的诉请。
原告柳女士诉称:2013年6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第6项约定“家里使用的面包车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拾万元在2013年底付清)。”约定到期后,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曾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被告一直没有按协议给付原告款项。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协议补偿款10万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2000元。
法庭上,被告张先生辩称:当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原告要求给款,自己赌气才签字的。原告后来没有催要,并且在起诉后又撤诉,被告认为原告放弃了权利,原告现在又起诉,被告无给付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遂判决被告张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柳女士补偿款10万元;驳回原告柳女士要求被告张先生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被告张先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