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15.890, 0.04, 0.25%)、长安B
公告编号:2016-10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安汽车”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1996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就公司已推出的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已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时,新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36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与本所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5年4月15日和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安永华明(2014)审字第60662431 _D03号、安永华明(2015)审字第60662431_D01号、安永华明(2016)审字第60662431 _D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