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宁县工商局吉里于孜工商所消协分会成功的调解了消费者投诉手机案件。
2010年7月25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伊宁县某手机通讯部购买了一部价值为460元“诺基亚”牌手机,使用了半天后便出现电池漏电,在充满电正常情况下使用电量不到1个小时。消费者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不予,说是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于是消费者来到了消协分会投诉要求解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经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全额退手机款46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