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时限制、变更或扩张了要约的内容,则不构成承诺,而是作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新要约。
(3)承诺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
承诺的法定形式是通知,包括对话语言、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明确无误地表达承诺意思表示内容的形式。但是,法律也不禁止用其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用行为的形式作出承诺。(朱向东)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a.承诺撤回。承诺 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就承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的问题,法国最高法院一直采取的态度是,应当由某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根据符合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来决定,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由最高法院对此实施审查的制度。而对在这一重大问题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里成长起来的法学家来说,法国法院的做法简直难以理解。因为在合同案件的审理中经常要首先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法国最高法院常常把合同解释的权限下达给下级法院,它们自己其实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国的地方法院因而常常根据最高法院的广泛的授权,在许多案件中对承诺是否生效进行审查,而且效果甚为公平。
对于承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的问题,《德国民法典》并未特别地作出决定。该法在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上正确地看到了一个共同点,所以它是把要约和承诺这种必须被接受的意思表示以对等的方式加以规定的。这样做的原因,是把意思表示传达中的风险公平地在发送人和接受人之间进行分配。相比那些在法国民法的有关制度中曾经发挥过很大作用的中世纪普通法理论,《德国民法典》第130条寻找的是另一条道路:任何意思表示,包括要约的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要一旦"到达",即只要到达接受人一方的控制之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这种做法,可以使得意思表示的传达风险能够公平地分担。发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就其选择的发送方式、发送机关等,承受因此而产生的风险;而接受人一方承受其控制范围之内的风险。这正像过去的谚语说的:即使是爱鸟也得注意查看自己的信箱,别让麻雀在里边做了窝--因为那正是收信人得到意思表示的控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