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一季度,中山房地产市场依旧呈现出一片红火的发展态势。而与此同时,在新政的影响下许多交易纠纷也不时出现。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在今年第一季度,中山房屋类的投诉位于投诉量的第二位,有27宗之多,占总投诉量的10.7%,涉及的问题包括使用年限、逾期交付使用、受新政影响等等。
案例1受房产新政影响首付提高难承担
市民刘先生准备缴纳首付办理按揭时,正遇国家出台了购买二套房首付款五成的“国十条”相关规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因为无法承担首付五成,与开发商协商退还定金无果。经横栏消委分会调解,房地产商承诺先代付30%,消费者自己按合同支付20%,成功解决这例由首付款引起的纠纷。消委会指出,面对新政出台后引发的购房纠纷,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主动获知首付款的比例及银行按揭的比例;消费者购房时要审慎签订认购书、交付定金;必要时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2商品房逾期交付引纠纷
何先生在南区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1套,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交付期限)约定,开发商应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因逾期交付双方协商未果投诉到南区分会。
根据何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认真分析,交房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1日,但通过邮政挂号信件方式寄出时间为2010年5月29日,消费者反映在5月30日才收到此交房通知书的挂号信。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法责任(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故此,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调解。
通过两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开发商向消费者何先生补偿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止,共21个月物业管理费。
案例3商品房使用年限“缩水”
2011年1月8日,广州消费者孙小姐向东升镇某楼盘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作为委托发展商保留某单位的认购权。1月16日,孙小姐到该楼盘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只有51年,此前销售员并未告知该情况,也一直没有给她看过合同。孙小姐意识到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要求退回定金但遭到拒绝,于是投诉到东升分会。后经消委会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发展商同意退回消费者全额定金1万元。
案例4房产证无法履行二手房买卖
邱小姐与房地产公司于去年12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3天后交楼,3天后,由于业主无法提供房产证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邱小姐提出解除合同遭拒,于是到消委会寻求协助。
经分析,由于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只针对委托人(即消费者)和该二手房地产有限公司,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日期,此举属于经营方违约。所以,消费者在缴纳诚意金后由于经营方违约,经营方应当把诚意金退回给消费者。经调解,经营者退回诚意金给消费者,协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