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石桥乡河湾村马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2001年杨某承包了马某的 100亩土地,承包期10年。在承包期内,杨某对土地架设了动力电路,凿了一眼机井,铺设了高压滴灌,现合同已到期,马某收回了土地,但双方对土地上投资的设备的评估价值发生争议。
今年 4月,马某将杨某起诉乌苏市车排子法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在承包期内合作比较愉快,合同到期后,被告将土地移交给原告,双方对土地的投资设施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找其进一步协商,就将其起诉到法庭。
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庭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开展了劝导说服工作,先使被告消除怨气情绪。第二天,法官又将原、被告通知到承包地头,实地查看了投资的设施,还邀请了和原、被告双方土地纠纷情况相同、自己协商解决的邻居参加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开导,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天就履行完毕。第二天,马某就愉快的开始了春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