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乌苏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接报,一名付某女孩称手机丢失,并且与捡到手机的人通过电话,但手机一直未还,请求民警能够帮她找回丢失的手机。
接警后,虹桥所民警立即行动,找到付某问清楚事情的经过,付某称,8月23日上午9时50分许,自己在泰和酒楼一楼的文苑文化用品店买东西,由于走的比较匆忙,将一部价值600元的CDMA手机落在了文化用品店的柜台上,文化用品店的工作人员本想将手机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还与付某,可是在店内选购文化用品的阿某(1998.5)称认识付某,请店员将手机给阿某,再由自己转交给付某,店员信以为真,便将手机给了阿某。当付某意识到自己的手机遗失后,立即赶往文化用品店,但听说手机已被自己认识的人领走了,焦急之余,付某一直往自己的手机上打电话,电话被接通了但没有人说话,8月27日,当付某又一次打通电话后,电话有人应答了,电话的那头传来了颤颤的声音,并且告诉了付某自己的姓名,手机保证在28日还与付某,缘于对阿某的信任,等到28日上午,手机终于还是没有还回来,于是,付某决定报警,让警察帮助自己解决问题。经过虹桥所民警调取文化用品店的监控及多方的调查,终于与阿某取得联系,经过与阿某的交流,以及告知阿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了盗窃,阿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立即将手机还与付某。
由于阿某是未成年,虹桥所民警找来阿某父母,要求其父母要对孩子多家管教,当着阿某父母的面对阿某进行了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