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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守宣传承诺欺骗消费者

2009-8-24 14:25:28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消费者王某通过广告得知:2008年7月12日-13日,某大型商场举办家电酬宾活动,所销售的“万家乐”8升强排热水器活动价为790元。但王某7月13日前去该商场购买“万家乐”8升强排热水器时,售价为1050元。王某在付款后回家与广告核对后发现广告中确实标明:“万家乐”8升强排热水器活动价为790元。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商场按照广告宣传承诺的价格,退还多收的260元钱。

    2008年7月13日,市消协受理了这位消费者的投诉,并认为商家在销售商品活动中,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消费者作出承诺、宣传,明确标明“万家乐”8升强排热水器活动价格为790元,这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既然经营者已与消费者约定,就应该履行承诺义务,但商场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却是1050元,与其承诺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所以,市消协对消费者的投诉予以支持。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并退还了多收的260元。

    通过此案,市消协建议经营者,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服务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绝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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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见 等 来源:芜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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