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某原为乌苏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1985年至2000年间他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地某一直按照规定向企业缴纳了养老统筹金(企业代收后连同企业应当缴纳部分一并统一缴纳到社保局),直到2000年6 月因企业改制该企业与地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地某才发现其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并未缴纳到乌苏市社保局。为此地某于2008年 5月将该企业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于2009年 4月20日二审判决生效最终确定了由改制后的企业补交地某的养老统筹金。2011年 3月,法院立案了地某申请强制执行乌苏市某企业劳务合同一案。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执行员调查得知,该企业自2000年 6月至今,经过多次企业改制、重组,现今承担给付义务的企业已是一个负债累累的企业,基本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交纳15年养老统筹金后即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地某养老问题怎么办?难道就让企业莫明其妙地挪用了吗?
带着这一串串问题,执行员找到企业负责人,负责人起初对这个被挪用的养老金问题很避讳,总是以前任领导在任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搪塞执行法官。经过几次交涉之后,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执行员对所辖区的四大银行查询没有什么收获,但是考虑再三,将其企业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一周后,企业负责人主动找到执行员并提出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该企业将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连同企业应当缴纳的部分一并向社保局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