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肢体残疾的维吾尔族小伙子来到伊宁市琼库勒克工商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该所受理人员在审查完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告知其由于缺少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同时向其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天后该同志又来到工商所并出示了由其所在的塔合提云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说明了该同志属低保户,身体残疾在汉人街河边摆了一个摊位,该摊位由于不影响行人走路也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并且该同志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希望相关部门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证明上还有相关单位的同意设立临时摊点的批复。我所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所住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目前已为该摊贩办理了营业执照。这是自2011年11月 1日《个体工商户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伊宁市办理的首个流动摊贩营业执照。
伊宁市琼库勒克工商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