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贾黎在南京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位于栖霞区,总价 200多万。贾黎工作体面,手头也有一些闲钱,但是全额支付,还是很吃紧,作为改善型购房,贾黎十分中意这套房,为了钱左右为难,举棋不定。买家急着出手,连连催促。眼看好好的交易机会就要丧失,中介公司主动提出帮贾黎一把,称银行里有关系,可以帮忙贷到款,让贾黎放心。
贾黎和中介约定,由中介公司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若2012年 7月10日前,贷款审批未能通过,则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中介费用。资金有了保障,贾黎也放心地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 4万元中介费。贾黎心想口说无凭,还得书面立据。在他的要求下,中介公司又出具了一张收据,确认收到贾黎支付的佣金 4万元,并在收据上注明,“若贷款审批不能通过则全部退还该笔款项”。
贾黎在递交材料后便等待好消息,但眼看 7月10号快要到了,贷款仍未批下来。贾黎催促好几次,中介都表示没有问题让其放心。可是时间到了,中介还是没有带来好消息,贷款办不了,贾黎被迫与卖家解除了买卖合同。
房子落了空,贾黎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对方退还 4万元中介费。没想到对方却态度强硬地表示,贷款没办下来是贾黎自己违约,已经支付的 4万元中介费不可能退还。一气之下,贾黎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栖霞法院。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中介公司辩称,自己作为居间方已经促成了贾黎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的订立,完成了居间方的义务,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收取贾黎的中介费并无不当。
本案主审法官韩栋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三方虽然约定了贾黎应当履行给付中介佣金的义务,但经纪公司在向贾黎出具的收据中明确承诺有条件退还全部佣金。审理中,经纪公司未能举证其已经为贾黎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其应当按承诺向贾黎履行退还佣金的义务。因此,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贾黎 4万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