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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的优惠价不兑现 开发商被判双倍还定金

2013-11-18 15:00:22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看楼时答应有优惠,交纳定金后却不认账。方先生愤而起诉房地产开发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获得东莞两级法院支持。法官提醒消费者,即便面对大开发商,也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维护自身权利。
 

承诺优惠5000元改口变成2000元
 

2012年12月30日,国内某房地产十强企业在东莞市塘厦镇开盘售楼。售楼小姐在售楼部向方先生提供了一份价目表,方先生相中的房屋优惠价显示为59.9万元。次日,方先生交纳了 1万元认购金,对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此款项将转为定金。
 

2013年1月2日,双方签订认购书,书面约定如果可以在当月12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则可享受购房券等 4项优惠,但认购书上未书面列明优惠券的数额。“当时,售楼小姐口头承诺给我5000元优惠券。而且将这 4项优惠全用上,房价才能满足59.9万元的总价。”方先生说,“但10号那一天,房产商要我重新签一份认购书,将购房券优惠降低为2000元,总价则变为60.2万元,我没答应”。
 

1月12日,方先生来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售楼小姐只答应给 2000元的优惠,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感觉受骗上当的方先生随即向媒体投诉并多次与售楼经理协商。“在投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方先生将开发商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开发商拒赔被法院强扣款项
 

庭审中,开发商确认曾向部分购房者派发优惠券,但方先生并未获得该项优惠,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先生主张的5000元优惠券与价目表购房总价为59.9万元相一致;此外,如果方先生不享受该项优惠,开发商应将优惠条款划掉;最后,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对于争议内容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开发商的解释。综上,法院采信方先生主张,开发商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属违约行为,遂于2013年4月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并提起上诉。2013年8月9日,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房地产公司仍拒不主动执行,原因竟然是内部审批麻烦。于是,在方先生的申请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强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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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小敏 马远斌 钟紫薇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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